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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上、下卷): 敕例、法典与唐法系源流

Book information

Publisher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Year
2014
ISBN
9787516149256
Language
chinese
Format
PDF
Filesize
86 MB (90616675 bytes)
Series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历史考古研究系列
Volume
上卷
Pages
760\396
Time added
2022-11-05 18:24:53

Description

本书讨论了魏晋南北朝立法与法律体系的主要脉络及一系列重要问题。全书围绕制敕与法典的关系这个帝制时代法制的根本问题,着眼于敕例编纂立法化和法典化进程的起伏,构勒了从魏晋以来制定法作用和地位越益突出,直至唐初形成《律》、《令》、《格》、《式》四部法典统一指导举国行政的格局,再到盛唐以后这一格局迅速瓦解,整个法律体系重新开始以各种敕例为中心来整合和发展的历程。明确该时期立法与法律体系发展的这一主线,对于进一步认识法典在中华法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揭示我国古代法制传统要在敕例和重在司法的特色,据以修正和完善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封面 书名 版权 前言 目录 上卷 第一章 魏晋以来敕例的编纂与《格》、《式》之源 第一节 从《晋故事》到《梁科》、《陈科》 一 汉魏“故事”与《晋故事》 二 《晋故事》的编录与条文形态 三 从《晋故事》到《梁科》、《陈科》 第二节 从“干支诏书”到《甲子科》、《甲辰仪》 一 “法令”与“干支诏书” 二 《甲子科》与《壬辰仪》 第三节 从编纂条制到《麟趾格》、《大统式》 一 敕例在北朝的活跃及“条制”的盛行 二 北魏编纂敕例的历程 三 敕例称“格”或“式”的习惯 四 《麟趾格》、《大统式》的性质与形态 第二章 敕例编纂的立法化、法典化及其影响 第一节 敕例编纂的立法化及其影响 一 《晋书·刑法志》提到的汉代法例编纂之作 二 敕例编纂立法化与新《律》、《令》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 敕例编纂立法化确定了法典与制敕的关系格局 四 敕例编纂立法化与魏晋以来敕例编纂活动的轴心 第二节 敕例编纂的法典化及其影响 一 魏晋以来敕例编纂法典化的途径和趋势 二 敕例编纂法典化与《律》、《令》关系的定型 三 敕例编纂法典化与条制的流行 四 敕例编纂法典化与若干过渡型法典的出现 第三章 北魏前期立法与《律》、《令》形态、性质的变迁 第一节 天兴“律令”的性质和形态 一 天兴所定“律令”及其内涵 二 天兴“律令”的形态和性质深受汉魏影响 三 《天兴律》应是编集科条诏令而成的条制集 四 《天兴令》应是相关诏令集 第二节 神?四年以来“改定《律》制” 一 神?四年改定《律》、《令》的几个问题 二 关于正平元年“改定《律》制” 三 关于太武帝“改定《律》制”几点认识 第三节 太和元年至十六年修订《律》、《令》 一 孝文帝亲政前后的立法进程及其转折 二 太和改革与定《律》、《令》的关联 三 《律》、《令》体制的进化与《太和令》的形态 四 关于太和元年至十六年立法的几点认识 第四章 太和十六年后的官制改革与相关诸《令》的修订 第一节 太和以前官制与《令》的状况 一 官制“旧《令》”的状态 二 “旧《令》亡失”的背景:制度与《令》体形态 第二节 “太和中”所定“职令”与孝文帝的官制整改 一 太和中“职令”即太和十六年所颁官制之《令》 二 太和十六年“职令”的官制改革内容 三 太和十六年“职令”在官制改革上的过渡性 第三节 太和十七年《职员令》与官制诸《令》的演变 一 推出《职员令》的背景 二 《职员令》的开创性和重大影响 三 《职员令》编纂的迫促与局限 四 《职员令》对太和十六年“职令”的损益 第四节 太和十九年《品令》及相关问题 一 制定“《品令》”的背景 二 《品令》解决的首先是官职的清、浊问题 三 “《品令》”非“职令”的重修而属创体 四 《品令》中的“士人品第”和“小人之官” 五 太和十九年“《品令》”的影响 第五节 太和二十三年再修“职令” 一 “复次职令”指的是什么? 二 “复次职令”应是对前此三《令》的总结和调整 三 “职令”之称及其在唐宋类书中的佚文出处 四 对太和二十三年“复次职令”的几点认识 第五章 北魏后期《令》的修订与颁行 第一节 北魏后期“《令》未班行”说不能成立 一 “《律》班《令》止”的记载有问题 二 “朝令”的“未及班行”当属实 第二节 太和十六年以来《令》多颁行之况 一 太和十六年及正始元年修成之《令》多已颁行 二 太和十六年以来及正始元年已颁而篇名可考之《令》 三 太和十六年以来及正始元年已颁而篇名不详之《令》 第三节 太和以来未颁之《令》的两种情况 一 《令》篇有大体修成而未颁及久修未成而无从颁行者 二 太和后期以来改制与礼仪诸《令》的纷纭难定 三 关于北魏后期《令》制定和颁行的几点认识 第六章 北魏的科、格、式与条制 第一节 科、格、式义项沿自汉代以来 一 “科”的几种含义 二 “格”义与“科”相类 三 “式”可指法与“科”、“格”同 第二节 科、格、式在法制领域常指敕例 一 科、格、式所指多与《律》、《令》有别 二 科、格、式可泛指法条而不指代《律》、《令》 第三节 科、格、式与条制:敕例指称方式的灵活不定 一 科、格、式可互称 二 含有多条规定的科、格、式可称“条制” 三 科、格、式及条制皆非法律专有名词 第四节 科、格、式所指敕例的基本状况 一 “科”、“格”、“式”所指敕例的形成程序 二 “科”、“格”、“式”所指敕例的基本性质 第五节 科、格、式所指敕例与《律》、《令》的关系 一 作用和地位视《律》、《令》的状态消长波动 二 刑事敕例的删定入《律》与代《律》而行 三 定《令》的曲折与敕例的活跃 四 北魏《律》、《令》与敕例关系的发展态势 第六节 科、格、式所指敕例的源与流 一 有关指称习惯的源与流 二 北魏敕例盛行的两个源头 三 孝文帝以来礼制与法制、刑事与行政敕例的分化趋势 四 正始立法以后对科、格、式的清理与编纂 第七章 北齐与周、隋法律体系的若干问题 第一节 北齐初年立法与《麟趾格》 一 北齐初年立法记载的出入 二 天保元年下诏立法的范围 三 天保元年立法的重心:《麟趾格》与议造齐《律》的关系 四 《麟趾格》的基本状况 五 关于北齐立法的几点认识 第二节 《河清令》的分篇体例与修撰过程 一 《河清令》体例问题事关重大 二 《河清令》不可能以尚书诸曹分篇 三 《河清令》不以尚书诸曹分篇的证据 四 《唐六典》述《河清令》体例之误的可能原因 第三节 北齐和北周的法律体系及相关问题 一 《河清律》、《令》与《权格》、《权令》的并行 二 北周并未定《令》 三 《大律》与《刑书要制》、《大统式》与《正始令》并行 第四节 隋定《律》、《令》而未修《格》、《式》 一 隋代“格”、“式”仍指敕例而非法书 二 开皇所定唯有《律》、《令》而无《格》、《式》 三 大业立法也未统一编纂过《格》、《式》 四 关于隋代立法和法律体系的几点认识 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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