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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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学理论方面的一部经典著作。其主要介绍了十九世纪初至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德国的法学理论及方法论。本馆曾引进中国台湾五南公司陈爱娥译本,引进版面世后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和学术口碑,但陈爱娥版本是针对学生的节略本,而此次引进德文第六版全版,可以使国内读者全面了解拉伦茨的法学思想。 法学方法论 目录 第六版前言 第一版前言 缩略语表 导论 第一部分 历史的-批判的部分——萨维尼以来的德国法学理论与方法论 第一章萨维尼的方法论 第二章 19 世纪的”概念法学” 第一节 普赫塔之”概念谱系” 第二节 耶林早期的“ 自然历史方法” 第三节 温德沙伊德之理性的制定法实证主义 第四节 “客观“ 解释理论 第三章 实证主义科学概念影响下的法理论与方法论 第一节 比尔林的心理学法学理论 第二节 耶林的实用主义法学转向 第三节 早期的“利益法学” 第四节 自由法运动中的唯意志论转向 第五节 法社会学转向 第六节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第七节 奥塔· 魏因贝格的“制度的法律实证主义” 第四章 20 世纪上半叶法哲学对实证主义的背离 第一节 施塔姆勒的“法科学理论”与他的“正确法” 理论 第二节 新康德主义的“西南学派” 与价值理论 第三节 客观观念论与辩证法 第四节 现象学的法学理论 第五章 当代的方法论论争 第一节 从“利益法学” 到“价值评判法学” 第二节 超越实在法的价值标准问题 第三节 规范内涵与效力结构 第四节 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 第五节 论题学与论证理论 第六节 制定法约束与涵摄模式 第七节 体系间题 第八节 关千正义的法哲学讨论 第二部分 体系部分 第一章 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 第一节 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其各自所属的学科 第二节 作为规范性科学的法学。规范性陈述之语言 第三节 法作为“理解的“ 科学 一、借助解释达致的理解 二、理解的“循环结构”以及“前理解”的意义 三、作为辩证过程的规范适用 第四节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维 一、法适用领域中的价值导向思维 二、法教义学领域的价值导向思维 三、尼古拉斯·卢曼关于法教义学的论题 第五节 法学对于法律实践的意义 第六节 法学的知识贡献 第七节 作为法学在诠释学上的自我反思的方法论 第二章 法条理论 第一节 法条的逻辑结构 一、(完整)法条的构成要素 二、作为规定语句的法条·对命令说的批判 第二节 不完整法条 一、说明性法条 二、限制性法条 三、指示参照性法条 四、作为指示参照的法律拟制 第三节 作为规范体组成部分的法条 第四节 数个法条或规范体的聚合(竞合) 第五节 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 一、确定法律后果的三段论推理 二、小前提的获得:“涵摄“只是其中有限的部分 三、借结论推导出法律后果 第三章 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第一节 作为事件及陈述的案件事实 第二节 作为案件事实形成基础的法条的选择 第三节 必要的判断 一、以感知为基础的判断 二、以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为基础的判断 三、其他借助社会经验获得的判断 四、价值判断 五、留给法官的判断空间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表示的解释 一、作为规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的表示 二、法律行为的解释 三、将债权契约归属千法定的契约类型 第五节 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 一、诉讼程序中的事实确定 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第四章 制定法的解释 第一节 解释的任务 一、解释在制定法适用过程中的功能 二、解释的目标:立法者的意志抑或是规范性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 解释的标准 一、文义 二、制定法的意义脉络 三、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调整意图、目的及规范立场 四、客观的-目的论的标准 五、合宪性解释的命令 六、各种解释标准之间的关系 七、制定法解释与法律行为解释之比较 第三节 影响解释的诸种因素 一、追求公正的个案裁判 二、规范环境的变化 第四节 解释中的特殊问题 一、“狭义“解释与“广义“解释;“例外规定”的解释 二、关于习惯法与判例的解释 三、关于宪法解释 第五章 法官进行法续造的方法 第一节 作为解释之继续的法官之法续造 第二节 制定法漏洞的填补(制定法内在的法续造) 一、制定法漏洞的概念及种类 二、“开放型”漏洞的填补,尤其是借助类推 三、“隐蔽型”漏洞的填补,尤其是通过目的论的限缩 四、基于目的论修正制定法文本的其他情形 五、漏洞的确定与填补 六、漏洞填补作为一种创造性的认知贡献 第三节 通过“利益衡量“解决原则冲突和规范冲突 第四节 超越制定法计划之外的法续造(超越制定法的法续造) 一、顾及法律交往需要的法续造 二、基于”事物本质”考量的法续造 三、基于法伦理性原则考量的法续造 四、超越制定法之法续造的边界 第五节 “裁判先例”对形成“法官法”的意义 第六章 法学中概念和体系的形成 第一节 “外部的“体系或抽象的-概念的体系 一、法学中体系形成的任务及其可能性 二、抽象概念与借助其构造的“外部的“体系 三、作为体系化手段的法学”构造“ 四、法学理论及其可检验性 五、抽象思维固有的意义空洞化倾向 六、附录:黑格尔对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的区分 第二节 类型与类型序列 一、“类型”思维方式概述 二、类型在法学中的意义 三、法律上的结构类型之辨识 四、法律上的结构类型对于形成体系(类型序列)的意义 第三节 “内部的“体系 一、法律原则对体系建构的意义 二、具有归原功能的法概念 三、“内部“体系的“开放”和“不完全”的特性 参考文献 内容索引 译后记 版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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